(经2002年9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内各级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刻制印章必须经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出具相关证明协助办理。印章刻制完毕后必须在党、校办备案之后方可使用。更换新章的,原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当在十日内交回党、校办封存;逾期不交的,由党、校办予以收缴。党、校办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党、校办综合科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保管使用。保管使用印章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办理。校级公章未经党、校办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校办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三、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肄业证书、聘任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均须由有关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专人统一送党、校办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党、校办留存备查或归档。如手续不齐全,党、校办可不予受理。
四、校内各部门对外、对内发文、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证明材料等需要加盖校印的,必须填写用章审批单,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盖章后,文件、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等由各部门归档保存,以备查考。用章审批单由党、校办留存。
五、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因私探亲、旅游,一般由本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盖部门印章。如需学校开具介绍信或使用校级印章,须填写用章审批单,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党、校办盖章,否则,不予办理。如发现滥用介绍信并造成不良后果,不管介绍信所盖何级公章,都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六、非本校教职工或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亲属外出,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应填写用章审批单,并经教职工所属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能办理。
七、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必须先向系(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系(部)办公室人员到党、校办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个人直接到党、校办开具介绍信或加盖校章,一概不予办理。
八、寒、暑假期间,党、校办每周三下午值班,办理个人介绍信和盖章手续,假期因公、因私外出的教职工,如需开具校级介绍信或使用校级印章的,在放假前一周按有关规定到党、校办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校办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九、学校法人印章以及校领导签名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十、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应手续齐备,逐次登记,以备查考。
十一、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党、校办负责人与主管校长商量决定。
十二、本规定自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02年9月
附: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章使用审批单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章使用审批单
申请部门 或申请人 |
|
经办人 |
|
用 章 理 由 |
|
部门负责 人审批 |
|
校领导 审批 |
|
年 月 日
————————————————————————————————————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章使用审批单
申请部门 或申请人 |
|
经办人 |
|
用 章 理 由 |
|
部门负责 人审批 |
|
校领导 审批 |
|
年 月 日